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呂佳倩
- 上訴人
- 林建志
- 被上訴人
- 陳玟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