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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相對人
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1627號,原債權人為長暐營造有限公司,00年0月間債權讓與予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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