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078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412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