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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薛嘉珩梁夢迪林怡君

聲請人
張文俐(即張文麗)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民國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其所提起之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04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依首揭法條、說明,自屬顯無勝訴之望,至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要非所問,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18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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