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黃彥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區○○○○○○○000○○○○○0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計算式:7(5+1+1)x6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