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0號
- 原告
-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75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