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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

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何宜純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雪律師
被告
臺北市第三十九(太平)國際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顏淑蜜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巫政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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