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國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國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