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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5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怡君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5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