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