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 原告
- 花南芳
- 被告
- 許國松
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