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竹雄
蔡翠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蔡翠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