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媛
- 即原告
- 陳昆暘
- 即原告
- 陳右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寶玉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3,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