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定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琇芬、黃世傑、陳正誠、李碧慧、黃勝堅、劉嘉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