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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萬1,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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