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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衛純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命其應同意被上訴取回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刑事保證金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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