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石泉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劉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6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