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高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芳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俐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暄予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