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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建傑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48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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