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建傑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金字第148號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