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史萬菊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史萬春
- 聲請人
- 失 蹤 人 史萬秋 最後
- 關係人
- 史萬東
史萬梅
史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史萬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史萬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史萬秋遺產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史萬菊為失蹤人史萬秋之妹,史萬秋於民國65年7月1日起失蹤後,迄今已逾47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95至10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史萬秋之勞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料、65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65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於82年4月23日申領換發新護照後,已於83年9月26日入境我國,嗣於88年4月27日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板院文刑齊科緝字第413號發布通緝;其於104年12月3日遭啟發米店退保後即無勞保與就保之投保資料,並自105年至111年間無所得,名下僅有臺北市南港區土地1筆,另失蹤人無上開其他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1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084號函、臺北○○○○○○○○○112年11月15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26010674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3663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1月21日領一字第1125335285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第37至89頁、第107頁),並有本院112年12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失蹤,計至75年7月1日,已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