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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紹隆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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