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卞婉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飛鼠工程有限公司、王守愚、陳永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