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瑋桓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