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黎思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黎思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勞小字第4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900 元,又係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請求,更係以遭侵害「信用權、名譽權與人格權」為主張(見本院卷第119 頁),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 萬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