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韓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7頁)。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