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陳惠湘、韓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韓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7頁)。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