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周逸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周逸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緋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415元,其中1,337,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其中246,558元,即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示部分,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96元(計算式:14,266+830=15,0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本院收狀日期)所提民事起訴狀未具原告簽名或蓋章,亦未附具繕本,與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19條第1項規定有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繕本需含證物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彣 原告請求金額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薪資差額 31,333 2 預告工資 60,000 3 特休工資 21,000 4 資遣費 55,385 5 年終獎金賠償 180,000 6 失業補助金賠償 197,856 7 退休金提繳賠償 78,840 8 精神賠償 360,000 9 返還投資額 600,000 10 懲罰性賠償金 1 總計 1,58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