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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陳立奇、陳怡靜、王春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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