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陳立奇、陳怡靜、王春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陳立奇、陳怡靜、王春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