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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 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君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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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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