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陳麒盛
-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君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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