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劉一澤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如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迪等人間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迪等人間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