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4號
- 聲請人
- 翁愷莉
- 聲請人
- 翁愷琦
- 聲請人
- 翁愷瑜
- 聲請人
- 翁瑞君
- 聲請人
- 翁瑞麒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雷修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9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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