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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裔文即誠裔滿滿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
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
,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79%計算(依定
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390,136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
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臺幣利
率表乙份。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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