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裔文即肥胖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蘇裔文即肥胖商行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蘇裔文即肥
胖商行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
新臺幣1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7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詎相對人蘇裔文即肥胖商行竟於民國112年7月4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880,839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
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蘇裔文即肥
胖商行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