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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原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峯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正確法院明稱之聲請狀正本。(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聲請人112年12月4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法院為「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不符程式,故有更正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12月1日借據,該借據借款10萬元之債權人究為聲請人?抑為第三人「顧客至上當鋪」?如為後者,請釋明以債權人地位對相對人請求該筆債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該部分請求權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12月20日協議書,該協議書之「乙方」為何人?如為聲請人,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該部分債權之原因事實文件。(如:載明聲請人為債權人之借據、領據,或記載聲請人為匯款人之匯款單等)。

四、就聲請人提出由相對人簽發之四紙本票部分,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執該四紙本票對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日為何?並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對相對人有該部分債權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借據、契約、匯款單等)。

五、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2年12月1日」?抑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請擇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