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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奇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子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33,050元部分,請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有9萬元債權本金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匯款單、借據、領據等)。

㈡請陳明本項9萬元借款,其借貸起訖日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

㈢請提出足資釋明「合約生效日」係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算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

二、就請求債權金額15,000元部分,請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足資釋明轉出帳戶為聲請人、轉入帳戶為姜子凡所有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聲請人應自行向銀行申請相關資料並陳報本院)。

㈡請陳明本項1萬5仟元借款,其借貸起訖日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

三、請具狀陳明向相對人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