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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聲請人
許月妹(即馬金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並未敘明為何—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1號調解筆錄中,「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僅有5895股由聲請人許月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9060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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