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許月妹(即馬金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並未敘明為何—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1號調解筆錄中,「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僅有5895股由聲請人許月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9060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