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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8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聲請人
李永鎬(YOUNGHO LEE)即博斯比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博斯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惟未提出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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