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書伃即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林書伃即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書伃為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台灣二光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林書伃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書伃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會決議、身分證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