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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3293號 債 權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代 理 人 焦琪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視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新視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蘆洲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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