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洪藝珊、朱宥臻即澄日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706號 聲 請 人 洪藝珊 相 對 人 朱宥臻即澄日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6706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001 50,000元 50,000元 111年10月27日 未記載 112年3月10日 002 60,000元 40,000元 111年10月27日 未記載 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