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虎
- 相對人
- 陳張和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1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12,385元、18,577元,第二審鑑測費9,160元,合計40,122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0,12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