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謝郭幼
- 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2,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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