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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王淑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萬9,083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9,083元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3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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