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 告
-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筱卿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進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3,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4,7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