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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杜慧玲

聲請人
游仕穎

上列聲請人與如相對人(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694號裁定(即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112年度小抗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69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不合法經裁定駁回,且不得再為抗告,依首揭法條、說明,自屬顯無勝訴之望,至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要非所問,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7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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