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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07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若薇張詠惠林修平

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412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07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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