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5號
- 聲請人
- 林怡禎
- 代理人
-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楊雪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14號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第2 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就相對人與王炳榮間關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67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231號)併聲請停止執行(案號:112年度聲字第614號),而核前述停止執行聲請,非屬上揭條文但書所列各款事件,即無繳納裁判費之必要,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餘地。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