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薴月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1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消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薴月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1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