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SEBASTIAN HANNECKE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HANNECKER 代 理 人 謝易哲律師 張景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宏杰律師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且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與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此觀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97條自明。惟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與債務,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29號、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9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就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 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同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亦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設立於民國110年8月3日之僑外資股份 有限公司,因長年營運收入低於營運成本,且近期原物料持續上漲,債務日漸倍增,致資金周轉困難,現已無營業,且員工均已離職,聲請人董事會並於112年5月6日決議聲請宣 告破產。而聲請人現有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2,502元,惟負債總額已達119,503,665元,是聲請人財產顯然 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三、經查: ㈠就聲請人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因經營困難,近期負債大於資產,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聲請破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截至112年4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112年5月26日董事會會議通知、董事會會議通知期間豁免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7月至112年3月損益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7、55至58、151至254頁)。而聲請人陳稱其現有資產為如附表一所示,總額為20,844,486元,有其提出之存款明細及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存貨明細、預付款明細、店面倉庫租賃押金明細、設備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至63、67至81頁)。然其中銀行帳戶存款106,345元部分,業經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4月10日北院忠112司執寅字第45488號執行命令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5至97頁);其中預付款257,570元部分,則經聲請 人陳明為向賣方支付之價金,且因未支付尾款目前未能取得產品(見本院卷第149頁),是此等部分應予剔除,故依聲 請人所主張其現有各項資產,目前實際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20,480,571元(計算式:20,844,486元-106,345元-257 ,570元=20,480,571元)。惟聲請人現尚積欠應付勞工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為如附表二所示,且未積欠稅款等情,業經聲請人自陳在卷,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1月至12月、112年1月至3月保險費繳款單、員工積欠金額明細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8、99至115頁),則此部分具優先權之債務為3,725,9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從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扣除上開優先債權後,因認聲請人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應為16,754,589元(計算式:20,480,571元-3,725,982元=16,754,589元)。 ㈡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 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相關訴訟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69、5173、5174、5309、6214、5219、10002號支付命令、112補1119號裁定(見本院卷 第29至35、64至67、83至91、93、133至148頁),聲請人已知有債權人79人(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7部分,聲請人未陳報具體債務數額,亦未提出相關書證為佐,爰以0元計之;編號35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78,369元,惟該債權人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以扣押命令 記載之債權金額105,501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務金額(見本 院卷第95頁);編號36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70,312元,惟該債權人已向本院請求聲請人給付租金、管理費、電費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爰以債權人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310,695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權金額;編號47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232,780元,惟該債權人已向本院聲請核發266,980元之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39頁),聲請人就此復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50頁),爰以266,980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權金額;至編號76至79之債權人為聲請人之員工,其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額包含聲請人所積欠之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等優先債權在內,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是其等 債權應減去前述已扣除之優先債權,而分別剩餘一般債權金額如附表三編號76至79「債權額」欄所示。綜前各節,聲請人目前已知債務額總計達116,253,916元(詳如附表三所示 ),堪認聲請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且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其債務之破產原因。 ㈢本件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院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本件審酌聲請人之破產債權發生原因尚屬單純,且資產尚有價值,考量目前實務關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介於4至6萬元間,其為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推估約在6萬元以上,因認聲請人之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再佐以聲請人係法人而非自然人,若經宣告破產,在破產期間無須考慮破產財團需支付破產人本人之生活費及負擔扶養費等問題。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仍有足夠之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而足夠支應破產財團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是本件並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㈣基上各節,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至破產法第63條雖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惟應否為此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本件既顯有宣告相對人破產之必要,已詳前述,即無庸再傳訊相關人員或進行其他調查,併此說明。 五、另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陳宏杰律師於 本院轄區內擔任律師職務,並列名臺北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名冊,且經本院徵詢陳宏杰律師意願,據其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9頁),應堪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職務,爰選任陳 宏杰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六、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一: 項次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銀行帳戶存款 842,978元 各銀行台幣定期存款帳戶、台幣活期存款帳戶、美金活期存款帳戶之帳號詳本院卷第61至63頁。 2 現金 261,461元 3 應收帳款 501,019元 各債務人及應收金額詳本院卷第63頁。 4 動產 5,194,358元 含公司存貨、預付款,各筆項目、金額詳本院卷第67至68頁。 5 租賃押金 2,946,809元 各租賃地點之押金金額詳本院卷第68頁。 6 設備 11,097,861元 各設備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詳本院卷第68至81頁。 總 計 20,844,486元 附表二: 項次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勞工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 204,527元 詳本院卷第99頁。 2 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 451,654元 詳本院卷第101頁。 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 788,715元 詳本院卷第103至111頁。 4 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 2,281,086元 詳本院卷第113至115頁。 總 計 3,725,982元 附表三: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翁傳富 0元 2 陳良青 0元 3 Maggie 0元 4 Broker 0元 5 林益民 0元 6 Jessie Lee 0元 7 李哲遠 0元 8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1,184元 9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823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125,237元 肚肚股份有限公司 346元 新加玻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7,897元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771元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100元 藝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620元 CMA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1,523,408元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150元 活力豪鮮果行 23,898元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24,930元 溥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0,440元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11,280元 松浩國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30,665元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3,575元 麗格股份有限公司 54,875元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22,680元 群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7,560元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39,880元 紫玉有限公司 58,926元 十美食品有限公司 34,450元 雅圖國際有限公司 4,893元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18元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136,779元 紐西蘭藍泉礦泉水有限公司 1,832元 禾啟股份有限公司 8,760元 七年級數位有限公司 105,501元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488號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 李楊菊英 310,695元 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 聖羅蘭別墅住戶管理委員會 690元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一分公司 6,158元 大桃園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300,000元 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元 小蜂鳥國際物流 11,820元 有澤法律事務所 29,052元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8,845元 以誠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185,17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49元 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8,000元 悄悄有限公司 266,980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支付命令。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81,622元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2,500元 凱蘿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1,872元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488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支付命令。 永信除蟲消毒有限公司 47,200元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1,797元 良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81,000元 愛家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87,335元 滙格股份有限公司 914元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4,988元 詠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000元 祥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125,000元 宏匯思源廣場管理負責人 17,067元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40元 立可通工程行 6,825元 竑源有限公司 11,440元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76元 昇業興食品有限公司 29,736元 菓然烘焙有限公司 35,290元 建奎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元 張軒豪 4,500元 等於貳有限公司 47,250元 天成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大安忠孝館分公司 67,778元 善菓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3,200元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372,000元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6,000元 禾富水電有限公司 20,475元 新加坡商Digital Services SG Four Pte.Ltd. 17,203,131元 賴柔安 69,471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200,324元,其中130,853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69,471元。 李宜穎 51,541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3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143,244元,其中91,703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51,541元。 陳以樂 43,015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113,000元,其中69,985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43,015元。 陳浩彬 0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104,468元均屬優先債權,故已無剩餘之一般債權金額。 其他非流動債務 93,200,000元 總 計 116,253,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