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3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徐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毅珍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萬3,549元,無法清償,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等資產價值約5,544萬5,718元,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惟資產顯不足清償高額債務,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所檢附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地方稅部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支付命令、112年度司票字第25592號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915號本票裁定、財產狀況說明書、銀行存款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影本、汽車行車執照、二手車預估售價、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鑑價資訊、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明細,可資認定聲請人債務金額總計7,280萬3,549元,所餘資產約5,544萬5,718元,可見其負債總額已大於資產總額。則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具負債大於資產之破產原因等情,應認屬實。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謄本(見本院卷第17頁、第113至125頁)所示,現有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320萬元、166萬元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予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50萬元予張晉毓,聲請人亦陳報上開第一、二順位抵押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4,096萬5,826元、第三順位抵押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549萬3,412元、第四順位抵押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400萬元,由此可見上開具有別除權之抵押權,實際債權數額合計為5,045萬9,238元,加計另名優先債權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方稅款9萬2,207元,優先債權合計5,055萬1,445元,而不動產經估價現值約5,464萬8,600元(見本院卷第127頁),如經行使抵押權並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餘額409萬7,155元,聲請人另有現金及存款31萬9118元,合計441萬6,273元,可計入破產財團範疇。

㈢另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均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則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住居臺北市,揆諸前揭說明,其若經宣告破產後,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臺北市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萬2,816元,以及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以此計算預估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為54萬7,584元(計算式:2萬2,816元×12月×2年=54萬7,584元)。另審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萬至10萬元不等,為本院審理案件職務上已知事實。是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至少有441萬6,273元,已足支應破產期間應支付之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及破產程序中須花費之公告、債權人會議等管理、分配等必要費用,且尚有餘額可分配予各債權人,堪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㈣綜上,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經本院審酌後,除足供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必要與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3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