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3號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等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高菁菁